程序审查
一、在线立案审核及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通过道交在线审判系统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在保险行业协会调解阶段或法院立案前就是否同意在线审理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查起诉。
1、电子版起诉状的审查
(1)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联系方式;原告为法人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②被告的身份信息。标准为有明确的被告。其他同上。③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④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如有证人的,应载明证人的身份信息及所欲证明的内容。证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和联系方式。
(2)起诉状的要求及补正。如果当事人诉状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如未记载明确的住所或者居所等,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尽快补正。当事人不补正或者无法补正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也不得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
2、当事人身份及同一性的审查
在线处理纠纷,因任何人凭借账号、密码就可以登录原、被告的信息系统,故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相对线下审判难度较大。为了有效探索道交纠纷在线审判,适应互联网技术发展趋势,大力提升审判效率,有关在线审判系统登录者身份真实性及同一性问题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材料有疑问的,可视情主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确保诉讼合法有效进行。如发现情况复杂难以在线完成确认的,可转由线下处理。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重点审查起诉人是否是适格的原告,原告为自然人的,要审查是否是原告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核查是否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等。对被告或其他当事人的审查也是如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当事人身份的准确性。包括姓名(名称)、住所、职业、年龄等,以将当事人身份特定化。如当事人提供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者印章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加以审查并准确表述。如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审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等有关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与有关部门商定由当事人凭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
(2)当事人是否存在。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的确定,原则上基于诉状的记载,如果当事人记载不明,或者当事人实际上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的材料存在明显瑕疵的,比如被告的名称与住所之间冲突,明显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得法官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发生合理怀疑时,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或者调查。
(3)当事人是否下落不明。在审查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时,不应过份依赖原告的陈述,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宜在线上审理,应告知当事人线下起诉 。
3、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的审查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立案时法院仅作形式审查,仅要求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不要求正确。对事实和理由,也仅作形式审查。
4、管辖权问题的审查
审查范围主要包括: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立即交立案庭,其应当认真审查,并尽快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并说明理由。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及是否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立案。
(二)查看电子证据
当事人在起诉时上传电子证据,应当填写证据清单。主要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病历、出院记录、死亡证明、暂住证、被扶养人信息、工资单、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事故责任情况、车辆信息、车辆投保情况、各项损失的证据。当事人遗漏主要证据的,提示当事人补充上传相关证据。
(三)确认送达方式
在立案审核阶段,法官应确认当事人是否按规定向法院提供电子邮箱,以及当事人填写的邮箱格式是否正确。在线处理交通事故纠纷,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送达方式,对当事人有电子邮箱的,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并发送短信提示当事人上网查看、自行下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7 0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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