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函
(2019)吉0303刑初208-1号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郑佰文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其中关于被告人郑天伙同他人殴打王艳波一事,被告人郑天故意伤害行为虽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行为可能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贵院指控的第一起违法行为即砸郑明家、第六起违法行为即阻止放鱼苗、第七起违法行为即殴打徐贺,这三起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针对上述情况,现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对被告人郑天殴打王艳波一事、对被告人郑佰勇等人砸郑明家一事、对被告人魏尚富阻止放鱼苗一事、对被告人郑佰勇等人殴打徐贺一事继续补充侦查,明确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建议,请贵院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接到本司法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函告本院。
二○二○年四月九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9 08: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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