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刘某2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案号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1,女,汉族。
被告:刘某2,男,汉族。
【基本案情】
刘某2于2021年1月13日晚10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团结街供热黄楼楼下小区出入口位置,无故将刘某1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吉利远景X3汽车两侧后视镜踹坏,两个后视镜维修总价值1950元人民币。后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处理,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四东公(市)行罚[202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2行政拘留十三日。刘某2与刘某1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刘某1向本院提出民事诉讼。
【案件焦点】
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50元,该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应予保护?
【法院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即使心存芥蒂,也应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被告应该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但因派出所出警后,仅查明被告将原告的汽车两侧后视镜踹坏,并没有左、右前门及右后门损坏的事实,并且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查明两个后视镜维修总价值1950元。故本院仅对其主张的左、右后视镜的损失1950元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误工费为5000元,其仅提供了营业执照,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故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石岭人民法庭加强法律学习及法律宣讲,深入周边村屯多次开展普法活动,坚持以案释法、以案巡审,在辖区范围内形成良好的学法、讲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在日常审理案件的工作中,面对有新规定的案件,由庭长带头领学,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共同进行研讨分析,将民法典的学理分析和实务操作相结合,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某1主张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750元(赔偿左、右后视镜等损失1950元;赔偿左、右前门及右后门喷漆费1800元;给付误工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1与刘某2系因先前行为导致双方心存芥蒂,继而由刘某2作出侵权行为导致刘某1财产遭受损失。但双方之间有矛盾应采用合理合法方式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这样的做法才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式。因心存芥蒂而采用不法手段侵害他人财物,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某1提出民事诉讼后,但并未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只能依据公安机关对此事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损失金额。后通过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当事人表示知晓和理解,并决定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案结事了。
在今后的工作中,石岭人民法庭将继续加强民法典的理解与适用,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写人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姓名赵禹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5 20: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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