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类案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类案检索,是指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决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决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第二条 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一)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二)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
(四)新类型案件;
(五)合议庭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七)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公诉机关提交类案生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类案检索情形。
第三条 办案人可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聚法案例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办案人判断检索案件是否属于类案。
第四条 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
第五条 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
(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第六条 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应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并随案归档备查。报告可以是表格式,可以作为审理报告的一项内容,也可以是单独的检索报告。
第七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进行类案检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以外,鼓励法官根据办案需要扩大检索范围。
第八条 未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不得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院庭长在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但未检索的,可以要求承办法官进行检索并报告检索结果。
承办法官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当全面汇报检索结果和分析应用情况。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第九条 经类案检索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等情形的,可按照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部门将定期归纳整理类案检索情况,供法官办案参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2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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