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我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文件要求,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严格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登记立案条件,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等诉讼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能够当场补正的,指导当事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过十日)等。能够当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的立即发出,不得通过多次发出通知书的方式拖延立案。《补正材料通知书》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内容。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6 1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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