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庭长监管权限的
有关规定
为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审判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本院案件质量,根据我院2021年第二十四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院庭长应充分利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实施线上监管。对符合“四类案件”监管条件的案件全部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案件承办法官定期通过监管平台汇报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第二条 对于不属于“四类案件”的其他判决案件,院庭长可采用线下方式进行监管。线下监管可采取专业法官会议等方式开展。
第三条 院庭长监管的案件必须全程留痕。通过线上监管的案件院庭长需通过监管平台对监管案件提出监管建议;线下监管案件需将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在会后向审管办报备。
第四条 院庭长在履行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建议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进行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可提请院长召开审判委员会。
第五条 院庭长在监管中对应当监管的案件没有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评价。
第六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0 1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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